问: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出台《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由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在1997年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联合发文。《规定》的修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不断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化解人事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纠纷处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从而保证人事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及时的处理,有效地化解人事纠纷,维护和谐的人事关系。
二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人事争议仲裁发挥更大作用。当前,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人事制度改革正在由单项改革进入到综合配套改革阶段,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用人方式由固定用人转变为合同用人,经常出现人事关系的变更和解除,由此产生的人事纠纷不断增加。这就需要不断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为人事制度改革保驾护航,为人事人才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出台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定相应跟进。公务员法第100条提出“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34条规定: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明确将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的争议纳入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同时,党群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也需要明确权益救济渠道。另外,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人事争议处理的实践,在争议受案范围、仲裁程序等方面也需要完善。这些新情况都需要在新的《规定》中予以体现。 |